花蓮縣政府調用所屬中小學教師服務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18 日府教學字第 1030133575 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21 日府教學字第 1050116873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府教學字第 1050212722 號函修訂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引進具有教育業務相關專長教師支援本府教育處,協助教育政策規劃及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調用教師,係指花蓮縣縣立中小學及附設幼兒園之教師,至本府教育處支援辦理教育行政業務或相關專案計畫。
三、本府調用學校教師,應先徵得調用教師及其服務學校同意;調用人數以實際需要為原則。
四、調用教師以全時調用為原則,調用期間配合學年度每次以一年為限,調用期滿有延長調用期間必要且工作成績考評合格者,得繼續調用,調用期間最長以不超過四年為原則。
調用教師返回學校服務後,應服務二年以上,始得再被調用。
五、調用教師之原服務學校得於調用期間聘用代理(課)教師代其課務,所需經費由本府補助。
六、為使調用教師與原服務學校之行政與教學保持聯繫,本府得視需要核予公假,以利調用教師返校參與學校行政、教學(含協同教學)或參與課程規劃研發與教學設計等相關工作。
七、調用教師之待遇按其原應領薪級支薪,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薪(年功俸)、學術研究費、考核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及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費等津貼給與,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支給。
(二)調用教師之休假、強制休假補助費、不休假加班費及相關補助比照兼任行政教師,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支給。
八、調用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歸建:
(一)調用期間屆滿,無意願或未繼續調用者。
(二)專案性或緊急性業務結束。
(三)調用工作成績經考評不合格者。
(四)工作不適任或處理公務有重大違失者。
(五)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府教育處核定應歸建者。
九、調用教師服務期間之成績考核與差勤管理,由本府教育處評核後,送交原服務學校辦理考核。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得由本府另訂補充規定或依中央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花蓮縣政府調用所屬中小學教師服務實施要點
第四點、第十點 修正對照表
修正名稱 |
現行名稱 |
說明 |
花蓮縣政府調用所屬中小學教師服務實施要點 |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調用所屬中小學教師服務實施要點 |
本府所訂行政規則名稱應冠以花蓮縣或花蓮縣政府,爰酌予修正現行名稱。 |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四、調用教師以全時調用為原則,調用期間配合學年度每次以一年為限,調用期滿有延長調用期間必要且工作成績考評合格者,得繼續調用,調用期間最長以不超過四年為原則。 調用教師返回學校服務後,應服務二年以上,始得再被調用。 |
四、調用教師以全時調用為原則,調用期間配合學年度每次以一年為限,調用期滿工作成績考評合格者,得繼續調用。 |
一、為配合「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關於商借教師之商借期間規定,爰修正本點第一項明定調用教師之調用年限。 二、為維持調用教師之教學品質,並維護學生受教之權利,爰增訂本點第二項之規定。 |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得由本府另訂補充規定或依中央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得由本府教育處另訂補充規定或依中央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
為配合現行名稱之修正,爰刪除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