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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呂鳳英 - 人事處 | 2017-02-17 | 點閱數: 883

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第三點的疑問:
三、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