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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浚圻 - 學輔處 | 2024-06-13 | 點閱數: 103
一、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5 月 29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32802191 號函辦理。
二、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21 條規定:「(第 1 項)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事項、主動迴避陳報事項、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第 2 項)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依前項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並公告周知。(第 3 項)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教育,以提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三、 113 年 3 月 6 日修正發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 8 條規定:「(第 1 項)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 2 項)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 3 項)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
四、 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上開規定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教育部研編旨揭指引提供參考,請學校於 113 年 7 月 31 日前將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併入性平法第 21 條第 2 項項規定之「防治規定」訂定。
五、 另依防治準則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並將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旨揭指引及學校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應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加強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