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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2 月 2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0011829 號函辦理。 |
| 二、 |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 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至少 2 小時;各級學校、幼兒園應對教職員工及教保相關人員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及宣導。 |
| 三、 | 請貴校納入每學期應辦理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宣導活動之參考內容,並依法落實相關課程及宣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