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5 月 2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0048805 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前經衛生福利部以 107 年 11 月 20 日衛授家字第 1070902237 號函訂定迄今,歷經 109 年、 111 年及 113 年 3 次修正。 |
三、 | 本次考量脆弱面向、脆弱性因子、參考樣態及家庭脆弱性指標執行多年,為更貼切實務運作需求,進行滾動檢討,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考量兒少承擔家庭照顧責任,對其身心發展及受教權益造成不利影響,脆弱性因子增列「兒少擔任家庭照顧者,致影響其日常生活」。 |
(二) | 基於偏差行為少年如具學籍,應由教育機關(構)依學生輔導法等相關法規處理,修正脆弱性因子為「未具學籍兒少不適應行為,係因家庭功能薄弱致有照顧問題」。 |
(三) | 為引導各體系落實「一主責多協力」之工作模式,通盤調整有關涉及跨網絡合作「參考樣態」文字,以符合實務合作運作機制。 |
(四) | 因應實務,家庭脆弱性指標新增「兒少擔任家庭照顧者,致影響其日常生活」脆弱性因子,並列為高度脆弱性;至原 16 項脆弱性因子計 7 項調整脆弱性程度: |
1、 | 原 7 項高度脆弱性,調整為 5 項。 |
2、 | 原 7 項中度脆弱性,調整為 10 項。 |
3、 | 原 2 項低度脆弱性,調整為 1 項。 |
(五) | 衛生福利部「社會安全網-關懷 e 起來」及「脆弱家庭個案管理平台」資訊系統電子表單,配合實施期程同步線上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