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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呂鳳英 - 人事處 | 2025-12-30 | 點閱數: 33

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商調,或依第 21 條之 1 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其調 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5 條所定應繼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一案,轉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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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12月26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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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花蓮縣政府.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