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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商調,或依第 21 條之 1 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其調 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5 條所定應繼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一案,轉請查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