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呂鳳英 - 人事處 | 2019-07-24 | 點閱數: 568

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14 條規定有關「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義務」乙案,請查照並轉知機關(學校)內之採購及補助單位。

  •  
    1) 花蓮縣政府 函.pdf
  •  
    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