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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鳳英 - 教務處 | 2021-02-05 | 點閱數: 417

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 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一點、第 六點,並自 110 年 1 月 22 日生效,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