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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學輔處 | 2021-09-01 | 點閱數: 222

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 1040089680A 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獎助對象,為就讀花蓮縣縣立高級中學及國民教育
階段之學生,且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
為資賦優異學生者。
第 三 條 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獎助之資格,為申請之該學年度或前一
學年度參加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核定有案之學術研究機構
主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或展覽,成績獲得前三名或相當
前三名之獎項。
第 四 條 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應檢具申請表與競賽或展覽優異證
明文件,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向花蓮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申請。
第 五 條 本辦法申請獎助學金之期間,為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
日止。
第 六 條 本辦法獎助金額如下:
一、縣立高級中學:每名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元。
二、國民中學階段:每名三千元。
三、國民小學階段:每名二千元。
前項補助每學年以申請一次、每校至多推薦二人為限
,每一競賽或展覽優異證明不得重複申請;資賦優異學生符
合其他獎 (補)助資格,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機關所提
供與本辦法同性質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等,不得再依
本辦法申請獎助金。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取消本辦法之獎
助資格外,並應繳回已領取之獎助金。
第 七 條 本府得邀請相關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審查本辦法申請案
件。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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