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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學輔處 | 2021-09-22 | 點閱數: 225
一、 依據教育部 110 年 9 月 11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00100684 號函辦理。
二、 學校人事及主計人員為學校職員,其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期間,得經性平會決議,調離現職或請假,以配合調查。
三、 有關公立學校之人事人員及主計人員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辦理方式如下:
(一) 事件調查中,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 23 條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由學校為必要之處置,並得依相關法規為以下之暫時性措施,以配合調查:
1、 倘該事件符合「公務員懲戒法」(下稱懲戒法)第 5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經懲戒法庭或該人事人員、主計人員所屬主管機關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或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2、 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認該人事人員有調離現職之必要,得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3 條規定,配合業務需要,秉權責實施遷調。主計人員則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授權訂定之「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 19 及 25 條規定,配合業務需要,各一級主計機構得辦理主計人員遷調。
3、 未停止其職務或實施遷調時,由學校依性平會決議,要求其請假靜候調查。
(二) 經調查屬實者:
1、 依性平法第 27 條之 1 第 8 項規定略以,第 1 項至第 3 項之人員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律者,其解聘、停聘、免職、撤職、停職或退伍,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並適用第 4 項至前項規定;其未解聘、免職、撤職或退伍者,應調離學校現職。又調離現職並依說明三(一) 2.辦理。
2、 公立學校之人事人員及主計人員經調查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屬實,應依性平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懲處,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6 、 7 、 12 、 13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辦理;有懲戒必要者,並依懲戒法第 2 及 24 條規定移送懲戒。另依據學校所提懲處建議,移送公立學校所屬教育主管機關之人事人員或主計人員考績委員會審議議處。
3、 另依性平法第 27 條之 1 規定,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應辦理查詢及通報;同條第 7 項並授權訂定「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爰學校之人事人員及主計人員若經調查,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或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免職者,亦應依前揭辦法,以「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 https://unfitinfo.moe.gov.tw/query/)辦理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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