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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學輔處 | 2022-05-03 | 點閱數: 194
一、 依據本府 111 年 4 月 19 日府社工字第 1110077561 號書函辦理。
二、 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教育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進行責任通報,惟實務上常見教育人員知有兒少家長疑遭受家庭暴力,但認為學校關注之主體係為兒少而誤用兒少保護通報表及社會安全網事件諮詢表通報,漏未進行成人保護通報,上述違反者可依同法 62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 次按本府社會處於 108 年至 110 年間接獲本縣所轄學校以兒少保護通報表及社會安全網事件諮詢表通報目睹家庭暴力兒少事件計 61 件,惟是類案件非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法第 53 、 54 條通報範疇,僅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第 3 項前段:「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規定可於接獲成人保護通報同時,一併評估兒少是否有目睹暴力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四、 為提升通報表單之法規適用性,請貴校人員接獲目睹家庭暴力兒少案件時應於通報成人保護時,參酌附件「社會安全網-關懷 e 起來通報目睹家庭暴力兒少流程」,於成人保護通報表內「有同住之兒少」欄位勾選「有」,並「新增家中兒少」後勾選「有目睹家庭暴力」,而非以兒少保護通報表及社會安全網事件諮詢表進行通報,以减少誤用通報表單比例。
五、 隨函檢附「社會安全網-關懷 e 起來通報目睹家庭暴力兒少操作流程」1 份供參。
六、 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本府社會處社工科集中篩派案中心,電話: 03-8227171 分機 445 、 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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