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三:依國民體育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意旨,係為利優秀運動選手職涯發展,並促進運動產業之進步,鼓勵優秀運動員為國爭光,爰規定具公務員身分且曾任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者得接受商業代言。是以,基於公務員及公立學校專任教師衡平,爰規定曾任或現任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經服務學校核准後得接受商業代言及其相關程序。
回到首頁
最新消息
榮譽榜
電子相簿
檔案下載
行事曆
學校簡介
學校願景
SWOT
課程架構
簡介影片
環境介紹
校徽
校歌
歷屆校長
富源團隊
▶會計月報 ▶預算及決算書表 ▶捐資興學明細 ▶數位學習載具管理與借用機制注意事項
link to \ \"\\"_blank\\"\"link to https://reurl.cc/K8Ko7g _blank▶Geogebra教學
▶校訂-2025城鄉共學
▶校訂-螢亮家鄉 ▶校訂-行動探究 ▶校訂-城鄉共學 ▶戶外教育 ▶藝術深耕 ▶107-111學年度-馬遠親子館 ▶109學年度螢亮富源 ▶2020-2023-城鄉共學 ▶107-109學年度校訂課程架構 ▶課程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