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端正公務紀律,並落實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 (以下簡稱本判決)意旨,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以下簡稱考績法)等規定,辦理違失人員懲處事宜,且 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轉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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