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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呂鳳英 - 人事處 | 2023-03-27 | 點閱數: 196

關於擬任國籍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者,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一案,轉請查照。